| 关于认真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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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8 10:45 文章来源:宁乡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宁乡县酒类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宁酒办发[200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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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酒类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乡县商务局
关于认真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各酒类生产、经营业主:
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随附单》实施组织工作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乡镇党委、政府和酒类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去年三月份以来实施《随附单》制度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随附单》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随附单》制度
1、《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和《条例》提供《随附单》。
2、各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随附单》管理办法,设专人专帐管理《随附单》,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存根联并核销领用手续。
3、《随附单》为全国统一格式。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商务局对全县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使用的《随附单》负责统一管理。
三、加大力度,认真实施《随附单》制度
1、加强《随附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酒类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办法》、《条例》和《随附单》制度的宣传工作,对酒类稽查人员和相关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保证《随附单》制度深入实施。
2、严格督促酒类经营者实施《随附单》制度。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真实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零售经营者(含零售、超市、餐饮、酒吧、茶楼、歌厅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按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好《随附单》,建立酒品购销台帐和《随附单》领用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3、加强稽查,促进实施《随附单》制度。没有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者,不得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者,不得从事酒类批发经营活动;没有取得《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酒类零售经营活动。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不得向无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县酒管办和县商务局等酒类监管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按《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4、消费者有权查阅《随附单》。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县酒管办投诉、举报电话:0731-8980783
特此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县酒类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乡县商务局
2007年7月28日
主题词:酒类 流通 实施 随附单 通知
抄报:市商务局酒管处 县委办 县政府办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食安委 工商局 质监局
卫生局 公安局 食药监 县酒业协会
宁乡县酒类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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