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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11-13 16:18  文章来源:宁乡县招商合作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㈠园区企业用地享受“弹性地价”政策。企业购地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分别达12万元/亩、9万元/亩、6万元/亩的,由园区分别返还购地款的100%、50%、30%。
㈡园区企业享受“土地回购”政策。企业征用土地两年后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的可由园区以不低于出售价格购回。
㈢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和厂房从事工业生产,原国企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以划拨方式使用。
㈣可采取集体企业租赁形式用地,或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㈤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出让金视项目性质可分期缴纳,但一般不超过5年,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或抵押时须一次缴纳。
㈥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用地价格等实行“一事一议”。
2、税收优惠政策
㈠宁乡外来投资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各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㈡工业企业上年纳税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增速分别达到40%、50%、60%、70%后,再超收的县级部分税收,经核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㈢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税收县级部分实行“一事一议”。
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优惠政策。
㈠项目建设阶段,按宁政发〔2005〕2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机电、食品、建材、服饰、再生纸等主导产业项目,视同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㈢企业投产两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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